中国遗传学会遗传咨询分会章程
(试行一年,20150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遗传学会遗传咨询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Board of Genetic Counseling,缩写为CBG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为中国遗传学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本会是由从事遗传学的教育、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大众和临床先进技术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国分子诊断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新的遗传病检测技术的转化,推动中国遗传咨询发展,降低我国出生缺陷率,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专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遗传咨询的发展,提高国民健康水平,降低我国的出生缺陷率。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遗传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本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联系方式:
E-mail:客服 support@cbgc.org.cn
培训 training@cbgc.org.cn
入会 membership@cbgc.org.cn
新闻 news@cbgc.org.cn
微信号:GSC_CBG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标准化的遗传咨询流程;
(二)建立遗传咨询人员临床实习规范;
(三)建立各个领域的遗传咨询指南;
(四)建立遗传咨询人员资格标准和考核要求,建立专业的遗传咨询培训和认证,对合格的遗传咨询人员颁发证书;
(五)开展人类健康和疾病的遗传咨询;
(六)解释各类遗传因素在疾病产生中的作用,发现各类疾病的遗传病因;
(七)宣传最新分子诊断技术及其在检测中的应用,提出诊疗建议;
(八)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九)编辑出版遗传咨询相关的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遗传学及遗传咨询相关的项目或决策的评审、论证工作,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的遗传学及遗传咨询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开展遗传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遗传咨询相关科普展览,推广新技术,传播科学思想,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遗传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遗传咨询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宣传、奖励业务精良的遗传咨询从业人员,表彰、奖励在遗传咨询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五)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2名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执行决议。常务委员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派,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荐或由至少两名委员推荐,常务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遗传学会遗传咨询分会章程》;
(四)制定本会的重要活动计划;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会的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主任委员提议,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主任委员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委员聘请。顾问一般不兼任本会委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培训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经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5年2月9日由中国遗传学会遗传咨询分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